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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深圳11月13日電 (記者 鄭小紅 陳文)深圳市中級法院13日對王登朝犯貪污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王登朝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繼續追繳王登朝貪污贓款,返還被害單位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於2011年7月中標了深圳市供電局的三份大運(深圳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安保合同,合同規定需派出保安員644人執行大運電力安保任務,市保安公司指派由王登朝任經理的保安七部履行。同時,祉慶物業管理公司也中標了大運安保合同。王登朝與祉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張某某約定,由王登朝調派保安人員幫助張某某完成祉慶公司的大運安保任務。張某某本欲與市保安公司簽訂正式合同,但被王登朝拒絕,王登朝要求張某某直接向其支付錢款。同時,為了招聘足夠多的保安人員能夠同時完成市保安公司和祉慶公司的任務,王登朝欺騙市保安公司,稱合同中規定的644人是崗位數而非人數,需擴招保安人員至1627人才能完成任務。該申請獲得批准。
  在大運安保過程中,王登朝收受張某某給予的款項人民幣278萬元,調派市保安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員幫助張某某完成了祉慶公司的大運安保合同;此外,王登朝還利用市保安公司發放工資的漏洞,指使其下屬宋某某截留保安員工資人民幣108萬多元,王登朝混雜使用這兩部分現金款項。據現有證據顯示,王登朝為大運安保項目花費的現金至多為人民幣約306萬元,其將剩餘款項人民幣80多萬元據為己有。其中人民幣10萬元由張某某直接轉賬至王登朝前妻高某某賬戶,王登朝另支付人民幣30萬元為高某某購房。
  法院判詞說,另查明,在深圳市公安局紀委將涉嫌貪污的王登朝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調查之際,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區域內,王登朝確有擊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莊某某的行為,也有大吵大鬧擾亂深圳市檢辦公秩序的舉動。但綜觀全案,王登朝的行為在較短時間內得到化解,王登朝妨害公務行為其手段強制性不明顯,亦未造成嚴重後果,故對其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法院認為,上訴人王登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大運安保任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一審認定王登朝貪污公款數額為人民幣2831040元不當,依法應予以糾正,認定王登朝貪污數額為人民幣805304.3元。原判認定王登朝犯妨害公務罪不當,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深圳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王登朝1974年出生,陝西咸陽人,西北政法大學畢業,曾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警員,深圳保安公司第七公司經理。(完)  (原標題:深圳中院對王登朝犯貪污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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