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林 楊伯帆
  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消防驗收,甚至至今都還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江蘇省連雲港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連雲港師專”)的1-6號學生宿舍樓卻已經投入使用4年多,學生安全堪憂。
  6月18日,本報刊發《江蘇省連雲港師專:近萬名學生先後在未驗收的宿舍樓住了四年多》的報道,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揭露。然而,隨著更深入的調查,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校方與施工方還存在違規簽訂合同的問題,校方向施工方多支付了工程款653.52萬元。
  備案合同已經敲定的價格,為何在後期實際支付過程中,要多給施工方錢呢?
  “這就很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繼峰說,“如果這些增加的費用通過一些渠道又流轉到個人的賬戶,還可能涉及商業賄賂或賄賂。”
  審計發現“陰陽合同”
  6月17日,中國青年報記者通過申請政務信息公開的方式,在連雲港市審計局查閱到了一份編號為“連審投報【2014】2號”的審計報告。該報告的出具時間是2014年2月28日,是針對連雲港師專宿舍樓及零星工程的結算審計。
  報告指出,審計時發現,連雲港師專與施工方連雲港市花果山建設工程公司,存在違規簽訂合同的問題,校方向施工方多支付了工程款653.52萬元。
  記者在報告中看到,雙方分別於2008年5月9日、2008年4月14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F—1999—0201),並於2008年6月27日和2008年8月4日辦理了合同備案(編號:LYG20070600605、LYG20070600606)。兩份備案合同價分別為5720.53萬元和2664.06萬元,共計8384.59萬元。
  但在簽訂合同後,辦理備案前,雙方於2008年5月28日,還簽訂有兩個補充協議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內容。
  報告指出,“補充協議與原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不符,屬於陰陽合同。”
  報告稱,在施工過程中,江蘇方正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和連雲港永隆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兩個事務所對項目進行了審計,根據備案合同審定的總價為7922.22萬元,這一結果與審計局審計時認定的總價誤差不大。但根據補充協議書審定的總價卻為8590.74萬元,較備案合同審定金額多出668.52萬元。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要求,“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但審計報告指出,連雲港師專在合同的履行及工程款支付中,均是以補充協議書為基礎執行的。截至2013年10月30日,學校支付連雲港市花果山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計8675.74萬元,賬面預留保證金15萬元。
  這就意味著,校方最終多向施工方支付了工程款653.52萬元。
  6月17日,連雲港市審計局紀檢組長趙潔和辦公室副主任劉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針對審計中發現的這個問題,今年3月已將有關線索移交給了連雲港市紀委。
  為何多支付工程款600餘萬元?
  連雲港師專為什麼在備案合同之後,又與施工方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又為什麼要以補充協議為基礎,向施工方多支付工程款600餘萬元呢?
  連雲港師專宣傳部副部長王珊表示,這些問題在紀委調查結果沒出來之前,暫不做回應。王珊還以“不方便多說”為由,拒絕了記者要查看備案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
  項目施工方連雲港市花果山建設工程公司總經理王緒前則否認陰陽合同的說法。“我們那個是補充協議,不是小合同。”王緒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時那麼做,是為了給學校省錢,規避一些費用。但如果真按照備案合同審定的價格來支付工程款,對施工方來講是虧本的。“那我們是絕對不會幹的,難道虧本還在那裡幹活啊?”
  王緒前告訴記者,在招標前,公司與校方領導就曾達成一致。“這個工程,我們是全資墊款建設的。” 王緒前說,雙方當時約定,項目交付後,校方支付50%的工程款,剩下的50%,則在兩年內付清。
  王緒前說,因為工程款結算的問題,後來項目經理還和學校鬧的不可開交,學校的大門也被堵了。
  專家:陰陽合同破壞公平競爭 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繼峰認為,如果一個招投標項目已經經過相關部門的備案,就是正式的法律文件了。之後就同樣的內容,另行確立一個合同,不管名稱是什麼,只要內容上和備案有衝突,這樣的文件都沒有法律效力。
  劉繼峰說,所謂補充協議,是指內容不明確,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進一步細化的一些項目。但他指出,這在投標書中必須講明,“一般來說,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不可以變的”。
  劉繼峰告訴記者,在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按照《招標投標法》中的規定,可以進行澄清和解釋。但《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規定,澄清和解釋,不得改變招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比如價格、履行的基本條件,產品、服務的基本規格等。” 劉繼峰說。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秦鵬也認為,就同一建築工程項目,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等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是嚴重干撓建築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種行為的危害極大。”劉繼峰說,首先是排擠了競爭對手,使競爭者的公平交易機會被剝奪了。另外,如果所改變的項目最終增加了有關事業單位或國家的支出,還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今天,連雲港市紀委副書記蘇士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3月底,紀委收到了審計局移交過來的線索,並已經立案調查。“下一步,我們會找學校、施工方、審計局等相關部門調查,為什麼會出現違規簽訂合同、超付工程款的情況。”
  蘇士軍說,紀委一方面將核實學校有沒有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將更關註在這個過程中,是否存在個別參與者以權謀私、中飽私囊的情況。
  本報江蘇連雲港6月19日電
(原標題:多支付的600餘萬元工程款去哪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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